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3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树苴乡五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31014。
法定代表人:杨松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啸波,云南颐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瑞东路钰苑C座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061551578K。
法定代表人:孔东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云南熙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啸波,被上诉人雄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云南省**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1101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由雄州公司退还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诉讼费、执行费、资金占用费合计76953元;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雄州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处不当。一、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主要合同义务是支付工程款,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与雄州公司在一审中均认可全部工程款已于2020年10月28日支付完毕。二、雄州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移交案涉工程,雄州公司应对案涉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移交承担法律责任。1、雄州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移交案涉工程的事实客观存在。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与雄州公司签订了《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具体明确,工程内容为“柱上变压器S11-50-10/0.4KVA变压器一台,安装50KVA配电JP柜一台,安装户外真空断路器ZW32-10/12.6/630一台,跌落式熔断器二组,安装高压计量一台,安装10KV氧化锌避雷器HY5WS-17/50(跌落式)二组,南方电网鹿城供电局审定设计图纸采用190×12m电杆,新架设架空导线采用LGJ-50mm2架空线”。工程移交方式及移交时间为“工程款付清及工程验收通电后线路及电气设备产权由乙方(雄州公司)移交甲方(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所有”。根据合同约定,在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将工程款付清及工程验收通电后,雄州公司就负有立即将线路及电气设备产权移交给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合同义务。2021年4月21日,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到现场勘查案涉工程状况,发现工程的主要设备变压器及配电JP柜与合同及施工图纸不符,但双方确认案涉工程能正常使用。经法宫询问,雄州公司也不清楚是何人何时更改了变压器及配电JP柜型号。因为案涉工程能正常使用,为此当时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也同意按现场工程现状移交,但一审没有判决雄州公司将主要设备变压器及配电柜移交给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变压器及配电柜成为无主设备。并且雄州公司在合同签订后至工程验收,均未通知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参与。2、雄州公司应对案涉工程未能按合同约定移交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雄州公司应向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移交包括安装完毕的S11-50-10/0.4KVA变压器一台及配电JP柜一台在内的所有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第八百零八条规定,在案涉工程移交前,雄州公司应对案涉工程的完整和安全运营承担责任。现场勘查时,双方发现变压器及配电JP柜与合同及施工图纸不符,雄州公司也不清楚变压器及配电JP柜是怎么被更换的。依据法律规定,雄州公司应对案涉工程不能移交承担责任。三、由于雄州公司的原因,造成案涉工程无法移交,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诉讼请求及新增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得到支持。1、案涉工程的主要设备变压器及配电柜无法移交,导致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变压器及配电柜是案涉工程的核心设备,案涉工程的其它设备均是围绕着核心设备设计施工,案涉工程的核心设备的造价占比在百分之七十以上。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投资建设案涉工程后向使用人收取使用费,主要是依据变压器及配电柜里的计量器核定,变压器及配电柜不移交给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就无法实现投资成本的回收及取得投资利润。一审仅仅判决雄州公司移交22棵电线杆和线路,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投资后不仅没有收益还负有维护线路运营安全的重大责任。并且电力工程交付包括全套验收资料及施工图纸,一审判决也未明确。其次,一审判决支持了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要求雄州公司移交设备和产权的诉请,但却判决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2、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绝对不可能按一审判决接收案涉工程,雄州公司现也无法按合同约定完成返工修复。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在一审中选择移交案涉工程的诉讼请求,是基于雄州公司庭审表态认为案涉工程已经验收,不会出现设备缺失。但之后现场勘查才发现,核心设备与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内容严重不符,并且无法返工修复。一审没有判决移交核心设备,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二审只能变更诉请为由雄州公司返还相关款项并支付违约金。3、雄州公司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须退还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工程款、资金占用费、执行费。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已全额支付了工程款,但雄州公司无法交付成果,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并且雄州公司还存在未及时移交工程,造成他人一直无偿使用工程至今的事实,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诉请雄州公司承担已支付款项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合法有据。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雄州公司辩称,1、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超出了一审审理及判决的范围,雄州公司不同意在二审中作为增加内容进行审理,因此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上诉请求应当依法驳回。2、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与雄州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经法院审理,法律文书已生效,判决的款项已经履行完毕,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终止。3、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起诉要求雄州公司移交相关电力设备,经一审法院开庭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共同到案涉工程所在地进行现场勘查,然后根据现场勘查的设备状况、数量,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协议签订后,在一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均到**市腊武地小(二)型水库案涉工程现场对相应设备进行了清点,清点以后形成了双方都认可的勘查笔录。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协议及勘查笔录作出一审判决,雄州公司对一审判决没有异议,判决后也主动联系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进行移交。在签订协议时已经说明了移交就是书面移交,当时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也没有意见。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违反了双方在现场勘查后按勘查实际情况进行移交的约定。因此,雄州公司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雄州公司将**市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线路及电器设备产权立即移交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所有[移交设备具体为:柱上变压器S11-50-10/0.4KVA变压器一台,安装50KVA配电JP柜一台,安装户外真空断路器ZW32-10/12.6/630一台,跌落式熔断器二组,安装高压计量一台,安装10KV氧化锌避雷器HY5WS-17/50(跌落式)二组,南方电网鹿城供电局审定设计图纸采用190×12m电杆,新架设架空导线采用LGJ-50mm2架空线],或者折价赔偿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电器设备款375000元;2.判令雄州公司赔偿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逾期移交项目给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3750元(375000×25%);3.诉讼费由雄州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5日,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甲方)与雄州公司(乙方)签订《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将**市树苴乡腊武地新建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承包给雄州公司承建。《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第五条付款办法......工程款付清及工程验收通电后线路及电气设备产权由乙方移交甲方所有;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每延时完工一天扣工程款项200元,如因**鹿城供电局供电方案未批复、不准停电搭火及强制要求停工原因除外;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每延时拨付工程款项一天向乙方支付工程款占用费200元,甲方延时拨付工程款项则工程施工期将增加顺延。《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签订后,雄州公司按约定完成了工程内容,并于2017年8月25日经供电方即云南电网公司**鹿城供电局验收后,自2017年8月30日通电使用至今。2020年1月14日,雄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7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153400元,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受诉法院均裁判确认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应支付雄州公司工程尾款275000元及资金占用费68750元。判决生效后,经雄州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雄州公司支付了工程款275000元、资金占用费68750元、诉讼费3100元、申请执行费5103元等执行款。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雄州公司至今未办理**市树苴乡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移交手续。庭审中,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雄州公司对**市树苴乡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的产权人系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无异议,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明确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由雄州公司将**市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线路及电器设备移交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移交线路及设备具体为:柱上变压器S11-50-10/0.4KVA变压器一台,安装50KVA配电JP柜一台,安装户外真空断路器ZW32-10/12.6/630一台,跌落式熔断器二组,安装高压计量一台,安装10KV氧化锌避雷器HY5WS-17/50(跌落式)二组,南方电网鹿城供电局审定设计图纸采用190×12m电杆,新架设架空导线采用LGJ-50mm2架空线]。2021年4月14日,一审法院向云南电网公司**鹿城供电局发函,同日,云南电网公司**鹿城供电局向一审法院复函:**市树苴乡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是否需要移交,依据建设方和承包方的约定进行,云南电网公司**鹿城供电局无明确要求。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雄州公司对现场勘查笔录上记录的**市树苴乡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现存的线路及设备:户外真空断路器ZW32-10/12.6/630一台、跌落式熔断器一组、高压计量一台、氧化锌避雷器HY5WS-17/50(跌落式)五组、190×12m电杆二十一颗、LGJ-50㎡架空线和JKLGYJ-50㎡绝缘架空线无异议,双方均同意按现存的线路设备办理配电工程移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雄州公司就**市树苴乡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的建设事宜协商后,双方签订了《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该《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述合同签订后,雄州公司完成了配电工程建设工作,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亦支付了相应工程款,但根据《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约定,雄州公司在完成工程建设的义务外还应向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办理工程线路及设备的移交手续,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雄州公司在庭审中均同意按现场勘查笔录记录的现存的线路及设备办理工程移交,故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起诉要求雄州公司移交**市树苴乡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线路及设备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要求雄州公司赔偿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逾期移交项目造成的经济损失93750元,双方在《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未进行约定,而且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具体的经济损失情况,故对此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云南雄州水利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市树苴乡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现存的线路及设备[户外真空断路器ZW32-10/12.6/630一台、跌落式熔断器一组、高压计量一台、氧化锌避雷器HY5WS-17/50(跌落式)五组、190×12m电杆二十一颗、LGJ-50㎡架空线和JKLGYJ-50㎡绝缘架空线]向**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办理配电工程移交手续;二、驳回**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6元(已减半收取),由**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负担(已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的意见,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对一审认定“双方均同意按现存的线路设备办理配电工程移交”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对设备的型号、数量进行了约定,但经现场勘查,发现现场设备的型号与合同约定的型号不符,但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认为只要设备能够使用,并由雄州公司将现场存有的设备移交给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也没有意见,而一审法院理解为只要设备与合同约定不符就不宜移交。雄州公司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提出的异议能否成立,本院将结合本案争议焦点予以综合评述。对一审认定的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其余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归纳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要求雄州公司将**市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线路及电器设备产权立即移交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所有或者折价赔偿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电器设备款375000元的主张应否支持?二、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要求雄州公司赔偿逾期移交项目造成的经济损失93750元(375000×25%)的主张应否支持?三、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要求雄州公司退还诉讼费、执行费、资金占用费合计76953元的主张应否支持?
针对焦点一,本院认为,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在一审起诉时提出由雄州公司将**市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线路及电器设备产权立即移交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所有或者折价赔偿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电器设备款375000元的诉讼主张,一审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释明上述两项诉讼请求不能同时主张,要求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选择其中一项诉讼请求进行诉讼,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选择了由雄州公司将**市腊武地小(二)型水库10/0.4KV配电工程线路及电器设备产权立即移交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选择的诉讼请求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要求将一审诉讼请求变更为由雄州公司折价赔偿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电器设备款375000元,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二审中要求变更一审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变压器及配电柜应否移交的问题。在一审法院组织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雄州公司双方进行现场勘查时,因现场存有的变压器及配电柜与合同约定的变压器及配电柜不相符,且双方均表示不知道变压器及配电柜是谁更换的,所以雄州公司与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均表示变压器及配电柜不再进行移交,上述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法院依据双方现场勘查时的意见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针对焦点二,本院认为,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与雄州公司签订的电力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对逾期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并未进行约定,且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雄州公司逾期移交工程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故对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焦点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本案中,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要求雄州公司退还诉讼费、执行费、资金占用费合计76953元的主张,属于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二审增加的独立的诉讼请求,雄州公司不同意由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一并审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审理,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可另行起诉。
在一审判决书中将**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误写为**市树苴乡农业科技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将**市树苴乡农业科技综合开发公司更正为**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树苴乡农技综合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7元,由**市树苴乡农业技术综合开发公司负担(已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与原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  邱德英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晋 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