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民辖终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睿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李炯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爱瑞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东睿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爱瑞斯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6民初474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为涉案工程的次承包人,其施工的项目为涉案工程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鉴于涉案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佛山市南海区卫生职业技术学校塑胶跑道、球场人工草材料销售及施工双包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由起诉方在起诉方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从该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该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双方协议选择由本案原告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邹 瑶
书 记 员 张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