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云2503行审66号
申请执行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所在地址:蒙自市天马路**。
法定代表人金安明,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国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新源路558附**
法定代表人周鲁现。
申请执行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蒙自然资罚[20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经立案,以向本院提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图斑叠加成果、用地范围土地分类面积表等证据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于2020年6月在蒙自市雨过铺街道龙头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经现场勘查,该地块东至鱼塘,南至空地,西至道路,北至空地。占地面积3129平方米,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在该地块上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经履行告知等程序后,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蒙自然资罚[20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020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将蒙自然资罚[20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蒙自然资罚[20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20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向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10日内履行蒙自然资罚[20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蒙自然资罚[20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故申请执行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蒙自然资罚[20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被执行人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蒙自市雨过铺街道龙头寨村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依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可对违反自然资源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人进行处罚,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资格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上述规定,被执行人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有据。
综上,申请执行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蒙自然资罚[20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的法律法规准确。本案从立案、调查、审批、告知、法律文书送达以及催告等相关手续均符合规定,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蒙自然资罚[2020]2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被执行人攀枝花兴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蒙自市雨过铺街道龙头寨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申请执行人蒙自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拆除。
审 判 长 刘 敏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岳 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