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365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市中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西大坦村进港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11C3D0B。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港市宝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贵港市******黄练社区(***头工商所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800MA5L7QB12B(1-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建设路73号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223MA5XERQ52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中嘉木业有限公司、贵港市宝桉木业有限公司与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2021)粤1972民初13655号财产保全裁定,并依据该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的账号为5810××××9626的账户存款1172641元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5005××××0180的账户存款1172641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且已收到第一期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被申请人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的账号为5810××××9626的账户的冻结;
二、立即解除本院因本案对被申请人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号为5005××××0180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詹 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