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财保131号
申请人:广州昱辰元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文明路3号8栋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375055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堃,广东金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柏梓镇建设路73号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XERQ5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州昱辰元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6万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广州昱辰元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150010000000989。2021年9月18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昱辰元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广州昱辰元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申请人广州昱辰元创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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