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076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晟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6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原审法院/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粤晟公司是广州市嘉万房地产有限公司白云区人和镇住宅项目的总承包商。2020年3月、4月,粤晟公司与***在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方石村签订了两份《模板装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公司将该工程“一组团高层23#、24#、25#、30-31#”及“一组团叠拼33-35#楼、高层28-29#楼、26-27#垃圾站”的模板装拆工程劳务分包给***,合同第12条和16条还分别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时向工程所在地法院和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后因***未及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导致工人聚集上访讨薪,经广州市白云区相关政府部门协调,粤晟公司作为涉案项目的总承包方向***的劳务工人支付了工资合计1653663元。前述粤晟公司垫付的工资是***应向其工人支付的款项,但***至今未曾偿还该部分垫付款项,严重损害了粤晟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合法权益,粤晟公司于2021年6月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偿还粤晟公司代垫的工人工资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普通债权债务纠纷,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不予受理。2021年7月20日,粤晟公司向***住所地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递交纸质起诉材料,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均不在其下去,故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裁定不予受理。粤晟公司相继向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所在地(同时也是合同签订地)法院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不予受理,故粤晟公司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粤晟公司向***主张其垫付劳务工人的工资款应由***返还,并要求***支付相应利息。粤晟公司起诉的理由是因其与***签订的两份《模板装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务工人的工资款。本案涉及双方有关模板装拆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履行及结算,原审认定本案是合同纠纷正确。双方所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争议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合同也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审查双方签订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合同签订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重庆粤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