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3民初2046号
原告: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亭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峻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星小区伟龙广场A幢2单元504号。
法定代表人:吕恒。
被告:云南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云溪镇嫘祖大道中段271号(御景江山6-3-18-2号)。
法定代表人:陈劲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8元,由原告盐亭峻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永洪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