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臧庆照,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盘龙区金星小区伟龙广场*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吕恒,该公司经理。******
原告臧庆照诉被告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臧庆照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臧庆照撤回对被告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臧庆照。******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