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庆照诉被告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原告臧庆照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臧庆照撤回对被告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退还原告臧庆照。******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