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固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艾珀耐尔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楚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艾珀耐尔通风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恒。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49号上海艾珀耐尔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固恒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00182元(含申请执行费1382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