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581民初1501号
原告:山西立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文昌东街朝阳路42号。
负责人:姬某,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平市城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友谊街北侧23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某,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立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与被告高平市城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立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晋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麦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彦菲
书 记 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