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3民初9913号
原告:汕头市锦兴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兴南大道一巷15号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304729***7P。
法定代表人:***,职务:财务经理。
被告:广东三角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31-65号华宇大厦17楼A、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07667714F。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汕头市锦兴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被告广东三角洲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汕头市锦兴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汕头市锦兴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锦兴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7元,由原告汕头市锦兴机电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关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