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7民初664号
原告:广西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高新区创新路西段15号办公综合楼贸鸿大厦5楼513、51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EXB2U。
法定代表人:汪江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雪冰,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珍侦,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峰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玉阳四里1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561559541F。
法定代表人:翁职群。
原告广西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峰森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西辛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