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82民初1217号
原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被告:***,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告:河北首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汉王路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31780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亮,厂办主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三河市区鼎盛商贸街南A楼15单元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434336831。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齐铭浩诉被告***、河北首燕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武晓红
人民陪审员张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