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民终7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679号兴华集团大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某,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男,1976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嘉陵江西路216号甲3号楼1单元302室,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55号C栋4F。
法定代表人:张某2,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经园路387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一审被告:山东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3号楼2104室。
法定代表人:时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武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5民初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弓某、薛某,被上诉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并完成并网发电。
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提交了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30日竣工验收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报告”。上述材料建设单位为宁武县扶贫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而涉案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双方均认可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涉案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为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承包方为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顺鑫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并无施工合同关系。
一审判决认定“工程于2018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并网正常运行”但同时又认定“后马仑区域电站(3700KW)于2019年5月9日并网正常运行”该认定是否矛盾,该“竣工验收”、“并网发电”是否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
上诉人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认为,2018年8月30日的有关竣工验收手续不真实,并提交了宁武县扶贫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的“通知”,证明通知各项目部开始对所有的光伏电站进行初步验收,待初步验收合格后将由中标的第三方进行正式验收。并提交了2019年度监理单位组织的“整改项目会议纪要”若干以及2019年12月2日宁武县扶贫光伏电站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挪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上诉方认为涉案工程是2019年12月2日才由委托的第三方验收。
故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审查涉案工程真实的竣工验收时间。进而根据合同约定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武县人民法院(2020)晋0925民初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青岛奥博能源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4259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郭俊秀
审判员 陈爱萍
审判员 孙建新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兰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