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山东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7)内
0929民初
1707号
原告***,女,
53岁,汉族
,现住四子王旗。
委托代理人白贵拴,男,
54岁,汉族
,现住四子王旗。系原告丈夫。
被告***,男,
34岁,汉族,司机
,现住山东省。
被告山东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地址济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2017年
10月
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退。
审
判
员
卢
勋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