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1021执1074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88年1月4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0年3月3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执行人刘明郡,男,生于1991年11月15日,汉族,住商洛市镇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明郡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明郡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挖掘机使用费及损失费60500元,被执行人**补偿损失费135000元,被执行人刘明郡补偿损失费3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661307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标的款605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07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330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表示限期24个月支付完成,每月支付42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刘明郡承诺于2021年腊月二十五之前偿还3000元,2022年6月前偿还10000元,2022年12月底偿还17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3)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1021执10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闵  西  尧
审  判  员  王      勇
审  判  员  王  文  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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