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1021执保35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1021财保2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以350000元为限),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1021执保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3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