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方龙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东方**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1财保29号

申请人:***,男,生于1988年1月4日,汉族,住洛南县。

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商洛市镇安县。

法定代表人:刘顺松,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以35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余额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申请的事实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350000元为限,对被申请人陕西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余额予以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21年3月10日至2021年9月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晓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宋小龙

书 记 员 王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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