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118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华社区新洲五街**金沙花园**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KMLE6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虽预交了诉讼费,但预交时已超过了法定期间。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0.51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