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安保电子有限公司

朔州市朔城区卢玉梅服装店与朔州市安保电子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民终1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朔州市朔城区***服装店(俗称玖姿二部),住所地:朔城区开发南路名园小区2#7商铺。
负责人:***,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朔州市安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平朔北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安保电子有限公司分管经理,现住朔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朔州市朔城区市府东街南侧华源万和城C座16号。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职工,现住朔州市。
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服装店因与被上诉人朔州市安保电子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6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服装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服装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上诉人朔州市朔城区***服装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晔
审判员张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