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9745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乔恒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新洲村iv>
法定代表人:李如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