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润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755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A区A1楼0103室。

法定代表人:乔恒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润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新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97083637。

法定代表人:李如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润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2月05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润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计1749元,由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