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97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乔恒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新洲村iv>
法定代表人:李如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与被申请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0)皖1302民初974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润邦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汇金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皖1302民初9745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继续冻结润邦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应予以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浩
人民陪审员 尹倩
人民陪审员 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