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1755号
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乔恒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南新乡新洲村iv>
法定代表人:李如仁,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与被申请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金公司于2021年02月0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润邦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100000元,担保人马小冬以其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0036041号位于宿州市胜利路北侧城隍庙商城A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汇金公司提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润邦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100,0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的,视为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由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查封担保人马小冬所有的产权证号为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0036041号位于宿州市胜利路北侧城隍庙商城A区,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担保人马小冬保管使用查封物,但不得实施转让、变卖、赠予或其他转移查封物所有权的行为,不得在查封物上设定抵押等其他物权负担行为,否则,以上行为均为无效;不得实施毁损、灭失查封物等其他导致查封物贬值、毁灭的行为,否则,由行为人按照查封物的价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被申请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