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8075号

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两淮北关新城****楼**。

法定代表人:乔恒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兆峰,安徽皖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周山镇中奎路iv>

法定代表人:周春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汇金公司于2020年09月0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山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1400000元,担保人田利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汇金公司提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山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合计1,400,000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视为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由其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

二、查封担保人田利所有的房地产权证号码为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位于宿州市,西昌北路以西天鹅湾17#楼0203室,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由担保人田利保管使用查封物,但不得实施转让、变卖、赠予等其他转移查封物所有权的行为,不得在查封物上设定担保等其他物权负担行为,否则,实施以上行为均为无效;不得实施毁损、灭失查封物等其他导致查封物贬值、毁灭的行为,否则,由行为人按照查封物的价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宿州市汇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待确定责任后再决定由何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