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6449号
原告: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孝华,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明,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220万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至实际退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材料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材料用于天津警备区xx干休所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合同价款2441090.26元。因工程实际需要,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先行向被告支付采购款220万元。2021年9月26日被告开具全额发票。后经原告催告,被告一直未按约定期限交货。根据《材料采购合同》第九条第(一)款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价款,并按逾期天数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乙方、卖方)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在甲方注册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陈述甲方实际住所地、交易地、工程所在地均在天津市,双方约定的甲方注册地与争议没有实际关联,该约定管辖无效,本院无管辖权。在诉讼中,原告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xx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约定本案由被告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地点与争议具有实际联系,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为便利当事人诉讼,本案依法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卢国琦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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