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2582号
原告: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238号半坡国际艺术区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开五纬路交口汇***一号楼2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原告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