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12582号 原告: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西街238号半坡国际艺术区C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南开五纬路交口汇***一号楼21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原告译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