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通化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中国电建集团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4民终51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通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岩,吉林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利,吉林望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伦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通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建集团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主张的给水工程造价部分未经决算也无其他证据佐证,该部分事实不清。关于争议的土方工程造价部分,应依法处理。关于**公司责任问题,依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9)吉0421民初5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通化**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99.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59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赵艳霞
审判员  王诣渊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赓
书记员  毕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