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匠装饰智造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吉0822民初108号 原告:***匠装饰智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江,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匠装饰智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吉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匠装饰智造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匠装饰智造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由***匠装饰智造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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