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

铜山区隆顺物资经销处、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财保291号
申请人:铜山区隆顺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铜山区铜山街道同昌路北,天津路东。
经营者:魏敏,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申请人:孙添法,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
被申请人: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柏星小学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瞿向阳,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铜山区隆顺物资经销处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添法、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瞿向阳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孙添法、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瞿向阳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