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2民初2588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宇,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昊,安徽伟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柏星小学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军波,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晁晓晓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