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执保167号
申请人:徐州聚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石兵。
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队,住所地安徽萧县。
经营者:蒋芳。
被申请人: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
法定代表人:刘军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徐州聚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队、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6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聚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建筑工程队、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徐州聚吉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征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