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612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柏星小学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6911454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