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22民初6120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大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被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龙城镇柏星小学南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6911454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