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大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行政非与执行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京0101行审6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
被执行人北京大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西里12号B栋310房间。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大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正建设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29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290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查明,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90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蔡红在大正建设公司工作期间,大正建设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蔡红缴纳自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23532元。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大正建设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蔡红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23532元。2016年6月15日,公积金中心将290号缴存通知邮寄送达大正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大正建设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1月20日向大正建设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大正建设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290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大正建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六年六月六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6]29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晓
审判员**
审判员曾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