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都与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6818号 原告:**都,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4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10876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9月24日出生,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河南寨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8000108521H。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人民政府综合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民委员会,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10118A03040318F。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都与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电力公司)、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人民政府(下称河南寨镇政府)、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民委员会(下称提辖**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寨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提辖**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按照评估价格赔偿**都经济损失;2.判令三被告赔偿**都精神补偿10万元;3.判令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初至2021年7月,河南寨镇政府将提辖**塘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交由北京电力公司施工,提辖**委会负责占地补偿协调工作。北京电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在未与**都协商,也未给**都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都口粮田内一棵杏树、坟地内一棵百年古**损毁。北京电力公司在施工中还抛洒大量石料,致使**都口粮田内种植的中药材(丹参)大面积损坏,以致绝收。施工中,又因吊装大型钢梁剐蹭,致使地内杏树、核桃树损坏,无法采摘果实。经交涉,被告只同意对被损坏的一棵杏树及一棵百年古松予以评估。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诉于法院。**都认为,百年古松生长在**都祖坟坟地内,见证家族兴衰,是历史和文化遗产。**被损坏,破坏了坟地的风水,违反了公序良俗,给**都心里和精神造成无法挽回的伤痛,损失无法挽回。 北京电力公司辩称:不同意**都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都提出赔偿请求的依据,是提辖**经济合作社出具的情况说明,与北京电力公司无关,**都应向提辖**经济合作社主张权利;2.北京电力公司为推进密云区电网建设,由政府牵头,**都应向政府主张权利;3.**都未提供证据证明树木损坏是由北京电力公司施工造成。 河南寨镇政府辩称:不同意**都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都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地上物归其所有;2.**都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地上物有损毁的事实;3.**都未证明涉案地上物损毁与电力施工存在因果关系;4.提辖**范围内与电力施工有关的补偿工作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赔偿款已经全额支付给村委会,**都如与村委会之间有纠纷,应向村委会主张权利,与镇政府无关。 提辖**委会辩称:不同意**都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经查询,**都与提辖**委会之间就涉案地块没有承包合同,涉案地块不是**都的口粮田;2.提辖**经济合作社给**都出具的情况说明,是**都自述内容,提辖**委会并不承认两棵树归**都所有,目前也没有其他村民主张两棵树的权利;3.电力施工前期征占地时,提辖**委会负责协调,损坏树木是在施工中,故提辖**委会不是侵权人;4,河南寨镇政府在北京电力公司施工前出具了一个评估报告,对所有柏树进行了评估,但不包括**都诉称的杏树和**,后评估公司对这两棵树进行评估,因**都认为树木评估价格偏低,不认可评估报告,村书记也未在评估报告上签字,两棵树的补偿款也未打到提辖**委会账户;5.提辖**口粮田有台账,按照口粮田产量分配村民口粮田,根据台账,**都现有登记在册的口粮田不在诉争地块。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下称密云区政府)签订《密云地区电网规划建设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密云区政府,乙方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甲乙双方共同加快推进塘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甲方负责提供变电站、开关站站址建设和临时用地,承担变电站、开关站站址征地、拆迁、市政配套接入等前期费用,统筹组织变电站10千伏及以上进出线电源征地、占地、拆迁前期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乙方负责组织变电站、开关站土建建设、设备安装、并承担全部工程费用。2020年4月1日,河南寨镇政府发布公告,严禁在涉案工程涉及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2021年5月,密云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会议纪要载明:因**施工作业造成林木受损,原则同意**线下4米宽范围内,按照评估总额的50%给予被拆迁人相关补偿,涉及被剐蹭树木不予砍伐,补偿资金从塘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费用中列支。2021年8月25日,评估公司出具《树木调查表》,就施工中剐蹭树木情况进行确认。2021年8月30日至9月3日,塘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河南寨镇山区)**及通道内剐蹭、已砍伐树木公示表-提辖**公布。2021年9月7日,提辖**委会出具《证明》,载明“提辖**因塘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及通道内(线下)剐蹭,砍伐树木在提辖庄股份经济合作社山场范围内,补偿款为提辖庄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无争议。”2022年6月23日,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提辖庄股份经济合作社(下称提辖庄合作社)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提辖**南峪塘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N36号塔基下的山场。为保证变电工程运行安全,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将此地块上两棵林木造成了部分损毁。据本村村民**都自述,该地块上的一棵杏树、一棵**(一棵**是其祖辈在祖坟所栽),所有权人为**都。依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1年第54期)明确,塘峪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线下剐蹭树木补偿,因**施工作业造成的林木受损,按照评估总额的50%给予相关补偿。经北京市***房地产评估公司据实评估,该两棵树可取的补偿金额即原价50%为2904元。经提辖**两委会议研究,本着不让村民利益受损的原则,同意将此两棵树的补偿款2904元支付与**都”。**都认为评估机构对两棵树的评估价格偏低,就树木补偿未达成协议。 提辖**村民***、***、***出庭为**都作证。***证实:涉案地块在2002年分给**都,分的是口粮田;村民口粮田在村集体有账,双方没有正式合同。***、***证实涉案地块在2002年作为口粮田分给**都。三被告对证人证言均不认可。提辖**委会提出:涉案地块是不是口粮田应以村委会台账及承包合同为准,不应以村民口头意见为准;***证言前后矛盾,开始说分大块地时把附近山坡小块地搭给**都,又说小块地连着大块地就分给**都了。提辖**委会提供该村村民口粮田台账,称口粮田是按产量分配给村民,涉案地块不在**都口粮田内。**都称提辖**委会在庭审中先说没有台账,现又提供台账,故对台账真实性不认可。提辖**委会称庭审中先说是没有涉案地块台账,并非没有台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密云地区电网规划建设战略合作协议》、《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树木调查表》、提辖庄合作社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都主张涉案地块为自家口粮田,树木生长在自家地内,提辖**委会对此否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都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先确认涉案地块的使用权是否归属于**都。现提辖**委会否认涉案地块使用权归属**都,对此,尚需有权机关予以确认。确认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故本案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都已预交,退还**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萌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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