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53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610110876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宗县。
本院在执行北京电力工程公司与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开户行:广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台信用社,账号:10×××73)的银行存款27354.86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管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