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葆丽颜科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5734号
原告: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名商大厦805号。
法定代表人:杜淑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福,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葆丽颜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农林路1号2-E207。
法定代表人:李奎元。
原告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葆丽颜科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董迪
书 记 员 杜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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