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与东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27648号
原告: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55号名商大厦8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昂,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104国道东侧北京中印新华印刷器材有限责任公司院内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韩冰
书记员高惠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