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91民初638号
原告:***,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光辉,滨州滨城泰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212292。
法定代表人:陈海龙,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恭申,北京市钧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拓,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飞,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大田庄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677768169。
法定代表人:凌思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星,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汽(滨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十九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MA3CEQHP30。
法定代表人:寇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畅,公司职工。
第三人:北京京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40314。
法定代表人:王寅杰,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延涛,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北汽(滨州)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京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汽(滨州)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京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盈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北汽(滨州)置业有限公司、北京京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云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玲玲
书 记 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