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发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速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萧发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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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2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速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嘉丰新筑2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詹赞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丽,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伟淼,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中栋国际银座2幢305室。
法定代表人:车自俊,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
再审申请人杭州速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终377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速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相应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速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福军
审判员谭飞华
审判员陆秋婷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