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发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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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7327号
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18829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宁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魏燕飞,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冬,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
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冬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1年11月22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2.被告将车牌号×××的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车牌号×××的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挂靠期限为两年,协议还对其他挂靠事宜做了相关约定。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不久被告就驾驶挂靠车辆脱离了原告的管理,严重违反了协议约定,其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将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
被告***既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21年11月22日,原、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了经营需要,将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车牌号为×××,挂靠年限两年,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1月21日;挂靠期间,被告应服从原告统一管理,听从原告的运输安排等。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脱离原告的统一管理。
另查明:被告于2022年5月24日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协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虽未经***当庭质证,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应服从原告的统一管理,但原告目前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也未出庭应诉,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上述协议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上述协议自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2年5月24日解除。上述协议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车辆过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于2021年11月22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于2022年5月24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R2T60HX024504)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案件受理费105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63元,由***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杜志慧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