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发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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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财保157号
申请人: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18829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宁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魏燕飞,身份证号码X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湖南旷真(杭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旺。
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51Y1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凤凰大道66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的财产在3294586.05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城通分公司限额在3294586.05元内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诚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许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