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发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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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6277号
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18829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宁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魏燕飞,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冬,浙江萧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莉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姗
书记员许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