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发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8民初4859号 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宁路2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18829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3264089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11月16日、2022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通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通达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6109340元;2、判令通达公司向**公司支付暂截至2022年10月12日违约金421368.33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标准支付自2022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判令通达公司承担律师费200000元;4、判令通达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保函费用。事实与理由:通达公司因承建“西兴单元BJ1302-04地块人才租房(**储出【2018】7号地块)”工程项目需要,与**公司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对单价、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约履行义务,但通达公司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2022年7月14日止,通达公司尚欠工程款6109340元未支付。因通达公司长期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公司有权要求通达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6109340元并支付暂截至2022年7月14日止的违约金699131.04元,并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标准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及因通达公司逾期未付工程款,**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00元。综上,截至2022年7月14日止,通达公司应当向**公司累计支付7008471.04元,并且应向**公司支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对于上述款项,**公司多次催要,通达公司均未支付,鉴于此,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通达公司辩称:一、通达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实际工程款没有这么多,结算还没完成。最终应根据双方的结算单再确认。二、根据合同约定通达公司无需向**公司支付lpr二倍违约金,违约利息**公司主张标准过高。三、通达公司无需向通达公司支付承担律师费20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应依法判决。 **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土方工程承包合同》;2、结算单(2020年11月17日结算单为复印件);3、付款凭证;4、发票;补充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 通达公司对上述证据1、3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三性有异议,对2020年12月29日结算的167380立方米土方量及扣除电费322560元没有异议,对证据4认可收到2000万元发票。 经审查,本院对证据1、3及证据2中2020年12月29日的结算单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4、补充证据1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足证实通达公司已收到全部22909340元发票的事实;证据2中2020年11月17日结算单为复印件,本院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 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20年3月30日,通达公司(甲方)、**公司(乙方)签订《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因甲方承建的西兴单元BJ1302-04地块人才租赁房(**储出【2018】7号地块)项目的施工需要,决定将该工程的土石方挖运回填分项工程进行分包,由乙方承包该分包施工任务。工程名称:西兴单元BJ1302-04地块人才租赁房(**储出【2018】7号地块)项目土方工程。工程地点:滨江区西兴单元,东至规划道路,西至西兴路,北至滨兴路。工程承包范围: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批准的挖土施工专项方案在现场指定区域内进行基坑土石方开挖施工,地下障碍物处理,土石方外运至渣场,渣场由乙方自行落实,甲方概不负责。凡需回填部分根据甲方意见回填。合同综合单价定为:135元/立方米,土方工程量约为155000m³,合同总价款暂定为20925000元,其中除税价19197248元,增值税金1727752元。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即乙方完成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内容和工作内容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如临设使用挖机台班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机械设备等的进、出场费)、按合同工期要求及相关工期指令而发生的赶工费、各种证件的办证费(包括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等)、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保险费、工伤处理费、利润、税金环卫出渣费以及渣土处置费、回填土费、工程周边社会关系协调费用、外围交警、城管处理费、地方政府要求缴纳的规费等以及所有与挖运土方工作有关的一切费用(如出入现场保洁、打井、冲洗设备等)。综合单价为含税价,一次性包死,不受市场任何涨跌因素而调整综合单价。付款方式:施工第二月开始支付已完合格实际工程量70%;底板完成支付已完合格实际工程量至75%;地下室主体结构±0.00完成支付已完合格实际工程量至80%;2021年春节支付土方工程结算款至90%:地下室基坑四周及顶板土方回填完成一个月内付清余款。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开具发票,向甲方提供下列第(1)类符合规定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提供增值税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价款以验收合格后,按甲方确认的实际数量结算。乙方根据经甲方或授权代表(该项目的内部承包人,具体可咨询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 2020年12月29日,通达公司、**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土方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土方量合计167389立方米,扣除电费322560元。 2020年9月30日至2022年4月18日期间,通达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1680万元,其中2020年9月30日100万元、2020年10月21日100万元、2020年10月23日100万元、2020年10月30日100万元、2020年11月9日100万元、2020年11月25日200万元、2020年12月29日100万元、2021年1月12日200万元、2021年2月10日230万元、2021年2月10日50万元、2021年6月16日100万元、2021年6月28日150万元、2021年8月30日50万元、2021年12月3日50万元、2022年4月18日50万元。通达公司确认:截至2022年2月3日陆续收到**公司陆续开具的2000万元发票。 现**公司以通达公司未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通达公司、**公司签订的《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综合单价为135元/立方米。经双方结算土方量合计167380立方米,故在扣除电费322560元后,通达公司共应支付22273740元(167380*135-322560元),扣除通达公司已支付的1680万元,还应支付5473740元。就**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律师费,因无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但通达公司应承担相应利息损失。根据合同约定,通达公司付款前,**公司应开具发票。因**公司未举证证明发票具体交付时间,通达公司仅确认于2022年2月3日陆续收到2000万元发票,并共计支付1680万元(其中2022年4月18日支付50万元),故本院酌情确定通达公司应承担370万元自2022年2月3日至2022年4月18日及320万元自2022年4月19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73740元(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时应按《土方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向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发票); 二、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37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3日至2022年4月18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2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9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799元,由被告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51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