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发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09民初10014号 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3018829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宁路29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被告关于车牌号×××车辆与原告的车辆挂靠协议;2.被告将车牌号×××的车辆过户给被告;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车牌号×××的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挂靠期限为二年,协议还对其他挂靠事宜做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但2021年10月份之后,被告就带着挂靠车辆脱离了原告的管理,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已明确表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将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挂靠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了经营需要,将车辆挂靠在原告名下,车牌号为×××,挂靠年限两年,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挂靠期间,被告应服从原告统一管理,听从原告的运输安排等。现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车辆挂靠协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当事人庭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车辆挂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应服从原告的统一管理,但原告现无法联系到被告,被告在收到本案诉讼材料后也未出庭应诉,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要求解除上述协议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上述协议自被告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2年7月6日解除。上述协议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将案涉车辆过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和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于2022年7月6日解除;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为LZGCR2T6XGX039980)变更登记至其名下。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负担。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