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锦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2867号
原告:郑州锦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9号2号厂房(二区A)3层32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纬四路东段19号广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渠永威,总经理。
原告郑州锦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郑州锦合盛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锦合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曲东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何丹
书记员孙仪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