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91民初4336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龙亭区俊诚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137009。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纬四路东段19号广电大厦14层。
负责人:渠永威。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跃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70.5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跃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