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4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纬四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渠永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元元,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8民终3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21年5月12日,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智刚
审判员 周新峰
审判员 孔庆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晶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