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3民初4303号之一
原告:***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门楼任乡花张村南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6PWR8U
法定代表人:张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方圆,崔彦婷(实习),河南智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纬四路东段19号广发大厦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83137009
法定代表人:渠永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豫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师玉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石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