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003民初1313号
原告:黄山中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平湖东路南侧海安花苑商住楼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MA2PPQRX2C。
法定代表人:洪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双应,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萍,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耿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36642163658。
负责人:区晓丹。
原告黄山中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返还保证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山中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中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双应、胡雅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吉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黄山中野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吉庆公司立即返还招标保证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吉庆公司因开发建设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通过QQ向其法定代表人发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内含招标文件、招标邀请、合同等文件,并且通过电话与其法定代表人多次联系。其应邀参与该工程招投标,根据吉庆公司招标文件的要求,报送了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支付10万元投标保证金。吉庆公司在2020年6月确定由其他公司承建该项目。随后,其要求吉庆公司退还保证金,但对方一直以在走流程为由,至今未能退还,故诉至法院。
吉庆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黄山中野公司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其主体身份;2.招标邀请函,拟证明吉庆公司邀请其参与其开发建设的黄山·徽府项目一期修缮工程的招投标,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3.转账凭证,拟证明其于2020年5月29日向吉庆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10万元;4.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其项目经理多次要求吉庆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吉庆公司均以公司走流程为由一直未付。
吉庆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吉庆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故对黄山中野公司主张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黄山中野公司应吉庆公司邀请,参与其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并交付投标保证金,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黄山中野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未能中标,吉庆公司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故黄山中野公司要求吉庆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黄山中野公司要求支付利息3000元,依据不足,依法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吉庆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返还黄山中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并给付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款清日止);
二、驳回黄山中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庆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雅芬